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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t Elimination Area

消債專區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目的: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限制:

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負債金額達1200萬以上僅能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

前置調解或協商: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前置調解或協商: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清算程序:債務人將名下財產變賣後,大於兩年內收入減去支出之餘額,且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即可免責。名下財產未達餘額者,將差額還完可再次聲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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